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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东坡区工业发展38条扶持政策
索引号:
生成日期:
2019年06月18日
发布机构:
东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截止日期:
2022-06-18
文号:
适用行业推荐:
东坡区工业发展38条扶持政策
浏览量:529
一、鼓励招强引优
(一)鼓励产业链招商。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三大主导产业优质项目,亩平投入符合园区投资标准的,投产次年起3年内,项目地方贡献、效益等年度综合评价符合约定的,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5%给予企业累计最高20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研发、环保和技术创新。
(二)鼓励引进行业领军企业。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在我区投资三大主导产业类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亿元及以上的,投产当年再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引进总部经济项目。对在我区设立营销总部、商品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算中心等总部经济,并依法在我区结算,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40万元、60万元、80万元、100万元。
(四)鼓励本地企业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合作,在我区新建或技改生产性项目,且引进战略投资占股超过30%的,按引资额进行奖励。吸引外来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投产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40万元、60万元。
(五)鼓励项目建设集约用地。对采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含研发楼)的新引进或技改项目,修建2层或单层9米以上厂房(含研发楼)的,通过验收后,按新建厂房(含研发楼)面积不超过4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园区外企业入园发展。对区内重点企业整体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发展的,其原址开发可按国家和省有关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七)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区内分公司争取母公司在东坡区注册独立法人机构的,按注册成立第1年度新增的区级贡献额50%给予新设机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
(八)鼓励企业扩产增量。鼓励区内企业将区外产能转移到东坡区。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九)鼓励企业改造升级。对三大主导产业类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在项目投产当年,按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3%给予企业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收购、重组本地中小企业,实现规模发展。收购、重组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至5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0万元、4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领先发展。对总部在东坡区首次入围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分别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对获得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的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认定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高成长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称号的,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突出贡献。对在税收增长、解决就业等方面对我区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被评为全区突出贡献企业的,按贡献大小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企业创新创造
(十三)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研发支出占销售收入3%以上的,按税务部门认定的年度新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对企业经行政部门认定为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类示范(试点)、荣誉(称号)的,分别按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标准一次性奖励企业。对在园区设立研发服务平台的,在争取省级及以上扶持的基础上,区上按1:1比例配套。
(十五)鼓励企业合作研发创新。对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技术研发机构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建立产学研联盟、联合实验室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
(十六)鼓励企业创新成果领先。对新获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研发团队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研发团队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七)鼓励企业创新成果研发转化。对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投入生产应用并产生效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四、鼓励企业智能制造
(十八)鼓励企业智能化生产。对在生产关键环节推广使用机器人等智能装备,应用智能数控设备,建设数字化车间,实现生产装备智能化、管理信息系统集成应用的企业,且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投资额2%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推进两化融合。对企业建设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1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通过两化融合贯标验收后再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五、鼓励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二十)鼓励企业对标认证。对首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ISO14000环保标准体系或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及以上标准认证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或CEO 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地方(省级)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地方(省级)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制定的,每个标准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十一)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对认定为省内和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并列入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公告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实现销售(租赁)收入的,根据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申请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1%,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首次获得行政认定“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产地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首次获得“天府质量奖”“四川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新获得 “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三)鼓励企业间协作配套。对区内企业全年采购无关联关系的区内企业产品金额累计首次突破500万元,且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按采购额1%给予最高4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十四)鼓励企业营销推广。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进行自主品牌宣传、推广的,分别按照广告投入费10%、5%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各类展销会的,按照企业参展费用20%给予企业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五)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对企业直接利用京东、苏宁、天猫、卓越亚马逊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同比增长的,按照当年网络销售收入1%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六)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与民航、铁路和海运等系统客运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供销合同,且年供货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完成合同约定供货量后,按合同金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十七)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企业新取得自营出口许可并实现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出口创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十八)鼓励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首次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3万元、2万元。
(二十九)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节水型企业认证的,分别按市级5万元、省级1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三十)鼓励企业实施环保提标升级。对新投入治污设施并通过环保验收、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低于国家标准,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及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企业盘活闲置资产
(三十一)对通过股权转让、资产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区内闲置企业的,自盘活之日起前三年,分别按年度区级贡献额的100%、80%、50%给予奖励;对盘活并新上三大主导产业项目,符合园区亩平投资标准且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后,按收购金额1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整体租赁盘活闲置企业的,项目投产后,按年租金2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十二)对盘活闲置资产新增贷款的,按照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进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累计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九、鼓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三十三)鼓励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按担保金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最高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按实际发放贷款额1‰给予经办机构最高10万元一次性业务补贴。
(三十四)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对通过现代企业制度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和当年企业所得税区本级贡献额50%等额补贴。
(三十五)鼓励企业发展上市。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买壳”“借壳”方式主板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东坡区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并实现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规模的1%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十六)鼓励企业债券融资。对首次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的企业,按其融资规模的1%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优化涉企服务
(三十七)降低企业要素成本。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降低企业能耗成本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停水、停电、停气提前告知制度;鼓励水、电、气等要素企业采取一月多次预购、银行承兑汇票抵押购买等购买方式缩短预付款结算周期。
(三十八)畅通政企交流渠道。构建“线下+线上”政企零距离交流模式,畅通政府与企业交流渠道,及时掌握和解决企业诉求,树立政务服务新形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一、其它事项
设立全区中小企业(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兑现本政策各项奖励扶持。
本政策所称“企业”适用工商注册、税收解缴和统计关系在我区的工业企业;所称“项目”指在我区实施的工业项目;所称“三大主导产业”指泡菜食品、生物医药、机械电子产业。
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非法生产、偷漏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本政策发布后,区委、区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工业强区的决定》(眉东委〔2017〕8号)附件1中的扶持政策同时废止。企业符合多项奖励政策的,可同时享受;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凡按招商引资合同约定已享受单独政策优惠的企业和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奖励政策;生物医药类企业可享受市区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扶持政策;眉山机械产业园区新入驻项目另行制定扶持政策;投资规模大、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新兴产业或重大产业化项目,报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可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本政策由区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年度申报指南,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本政策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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