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引导和支持我区企业建立研究开发中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企业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开展技术创新、产业化研究与开发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南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负责研发中心认定、监督、验收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优先支持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领域,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和行业骨干企业。
第五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在我区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情况良好。
(二)企业有持续稳定的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并已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或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不低于500 万元;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不低于 200 万元。
(三)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有效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不少于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3项。
(四)具备相对集中的研发场所及开展技术研发和试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研发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总额原值不低于100万元(软件类企业不低于50万元)。
(五)研发中心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研发中心总人数的50%。
(六)研发中心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区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二)企业提出认定申请;
(三)区科技局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和现场核查;
(四)区科技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委对初评合格的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择优确定研发中心名单;
(五)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六)区科技局会同区经济信息委对认定结果联合行文予以公布。
第七条 经认定的研发中心,名称统一规范为“企业名称+研究开发中心”,由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统一授牌。
第八条 申报重庆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是南川区企业研发中心。已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不再申报南川区企业研发中心。
第九条 研发中心实行年度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研发中心,依据相关激励政策,以后补助方式给予运营绩效补助,并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研发机构;评价结果为较差的予以通报,并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撤销研发中心称号。
第十条 设立研发中心的企业应为研发中心的持续运行提供经费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一条 企业在研发中心申报和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和其它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区科技局将撤销该中心资格,同时将该企业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研发中心认定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