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从事科技创新、技术服务、成果转化、企业孵化,具有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特征。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培育和引进创新人才、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加快成果产业化的重要创新载体,对促进创新资源科学高效优化配置,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集聚优质科技创新资源,加快构建新形势下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发展格局,构建市区两级联动、梯度培育的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机制,全面推进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规模和质量提升,促进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依据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改【2019】313号)和《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局发【2020】137号)等文件规定,现组织开展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认定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政策依据
1、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
2、《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渝科局发【2020】137号);
3、《重庆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行动计划(2019-2022年)》(渝府办发【2019】126号);
4、《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持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二、区县认定本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程序
(一)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或区级已出台的相关扶持政策,组织本地区依法注册的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条件可参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
(二)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评审、认定。
由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评审、认定工作。
(三)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复核。
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评审、认定通过的名单报送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复核、确认工作。
(四)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的行文认定。
对经市科技局复核、确认通过的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由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行文认定。
三、激励举措
1.经市科技局复核通过的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储备库;
2.将区县发展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工作的质量纳入市级引导区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自身情况予以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进度安排
11月30日,由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评审及名单报送;
12月10日,市科技局完成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复核;
12月20日,由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区县级新型研发机构行文认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市科技局法规处张浩南,联系电话: 023- -67605922。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12日